(2023)粤0114民初2870号
广州优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华诉被告广州优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28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882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3882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26日为3409.59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骆雪玲
电话:020-6683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