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4民初15474号
李新慧、广东宝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广西山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慧、广东宝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4民初154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山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龙岗、光明、宝安区工业区拆迁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二、被告广东宝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山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退还款项600000元;三、被告广东宝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山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广西山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18元,由原告广西山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959元;由被告广东宝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59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陈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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