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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4民初16615号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吴秉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03-17 14:01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4民初16615号


吴秉政:

  原告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秉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4民初16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秉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的租金9793.68元。二、被告吴秉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793.68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吴秉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元,由被告吴秉政负担9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郑玲巧

电话:020-6683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