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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报
(2022)粤0114民初11538号
曾献其:
原告江聚林与被告曾献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江聚林的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郑玲巧
电话:020-66831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