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1554号
李广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重才与被告李广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诉称: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计至2022年5月6日,利息为180元;以4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5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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