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3362号
任勇初: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锋仔皮具辅料店诉被告任勇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14时4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锋仔皮具辅料店诉请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陈玮欣
电话:020-66831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