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2046号
谭祥先:
本院受理的原告汤绍华诉被告谭祥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15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汤绍华诉请如下: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550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时约定利率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陈玮欣
电话:020-66831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