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4368号
简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钟丽潜与被告刘红、简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22日起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日止,其中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23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日止);利息暂计15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共115000元。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436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花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杨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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