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4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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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湘麦皮具有限公司、梁果能: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鑫时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湘麦皮具有限公司、梁果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31000元及利息3443.91元(以30000元本金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0月30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9月14日);合计:34443.91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419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花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联系人:彭法官联系方式:020-66853622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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