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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4民初16822号利福杭与冯均荣买卖合同纠纷

2023-03-17 14:04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4民初16822号


冯均荣:

  本院受理原告利福杭诉被告冯均荣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4民初16822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均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利福杭支付货款21312元;二、被告冯均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利福杭支付利息(利息以213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16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利福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冯均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何泳文

电话:020-6683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