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89号
甘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拥军诉被告甘龙、陈立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甘龙、陈立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徐拥军支付货款23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甘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拥军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徐拥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5元,由被告甘龙、陈立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何泳文
电话:020-6683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