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民初445号
何标、黎发准: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标、黎发准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93.51元,由原告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
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