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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初446号原告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标、黎发准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

2023-03-17 15:01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初446号

何标、黎发准: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标、黎发准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909998.80元及利息(利息计

算方式:以909998.80元为基数,自抽逃出资之日即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被告黎发准对被告何标的上述返还出资本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正邦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19.31元,由被告何标、黎发准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