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民终14350号
刘飞: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吉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作雄及原审第三人刘飞、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岗支公司、广州地上铁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435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曹作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吉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5300元;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市吉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60.6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吉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067.68元,被上诉人曹作雄负担16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6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吉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067.68元,被上诉人曹作雄负担169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