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执1590号
刘乃群:
本院立案执行刘乃群与被执行人罗善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590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刘乃群与被执行人罗善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273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2957.06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罗善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罗善丰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沙溪大道381号宏涛径8幢801房。申请执行人在仲裁期间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本案已向处置案件(2022)粤01执757号案参与分配。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善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年2月16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回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罗善丰名下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执15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