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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5641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彭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7 15:05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执5641号

彭智勇:

本院立案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彭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5641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彭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870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67804.67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彭智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彭智勇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东郊市场1号303房,申请执行人在仲裁期间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7461号案商请将上述房产处置权移送本案,该案尚在诉讼程序中,未向本院移送处置权,故本案暂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彭智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年2月16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回复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彭智勇名下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执56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