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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初249号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市美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史文良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7 15:07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民初249号

中国兴发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市美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市美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史文良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民初2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如下:1. 判令被告中国兴发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4亿元及欠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利息为344092273.03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生效法律文书及有关法律规定另计);2. 判令被告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史文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判令鹤山市美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其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 判令由被告中国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市美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史文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