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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终907号上诉人广州市英伦公馆酒店有限公司、林映光、杨金凤与被上诉人林俊生、高曼、陈仕忠、广东东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陈汉鞍、卢伟华、杨少君、林凯生、林明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7 15:08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民终907号

林凯生、林明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英伦公馆酒店有限公司、林映光、杨金凤与被上诉人林俊生、高曼、陈仕忠、广东东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陈汉鞍、卢伟华、杨少君、林凯生、林明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90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英伦公馆酒店有限公司、林映光、杨金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英伦公馆酒店有限公司、林映光、杨金凤各负担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