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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终1854号上诉人谢小梅、孙洪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铁诺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原审被告广州金业达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达观公司)、曲英林、陈凤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7 15:08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民终1854号

曲英林:

上诉人谢小梅、孙洪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铁诺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原审被告广州金业达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达观公司)、曲英林、陈凤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1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36元,由谢小梅负担15018元;由孙洪芳负担1501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