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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报
(2022)粤0118民初14004号
谢志华:
原告李永新与被告谢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8民初140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永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原告李永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陈彩茹
电话:82123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