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8执恢231号
周新荣: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旭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保林、周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8民初73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19)粤0118执5185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新荣名下位于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6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02446号】。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2)粤0118执恢231号之十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新荣名下位于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602房。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廖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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