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6民初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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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阳燕与广州邻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泓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望能退还本人押金以及多余水电费3910.14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以及由此事造成原告损失的相关一切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黄伟东
电话:020-83006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