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6民初13223号
陈剑辉:
原告郜胜玲与被告陈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6民初13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剑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郜胜玲支付2021年8月1日至8月25日租金和房屋占用费26485.48元;二、被告陈剑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郜胜玲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25日的物业管理费、空调供冷费合计14103.32元;三、驳回原告郜胜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由原告郜胜玲负担91元,由被告陈剑辉负担8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唐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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