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6民初35580号
中山斯柯拉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市业增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山斯柯拉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原定于2023年4月11日15时45分在第九法庭的庭审现变更为2023年5月8日9时30分在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莫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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