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6民初39877号
谭利珍、深圳市滨海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滨海基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卢锦强、陈颖、周健伟、戴传保、谢伟嫦、徐庆平、李莲、余慧群、李瑞英、夏昕栩、孙辉、王菊华、黄温煌、关卓河与中海怡高控股有限公司、郑文达与谭利珍、深圳市滨海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滨海基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纪温琪
电话:020-83008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