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6民初13221号
吴媚亮:
原告叶凡凡与被告吴彩娜、第三人吴媚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6民初132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彩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凡凡退还租金72670.81元;二、驳回原告叶凡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6元,由原告叶凡凡负担1623元,由被告吴彩娜负担16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唐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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