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6民初14087号
北京新源昌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市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源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06民初14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新源昌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936元;二、被告北京新源昌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3289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56元,由被告北京新源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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