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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6民初32139号潘晓春与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张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03-17 18:09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6民初32139号


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张雪:

  原告潘晓春诉被告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张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张雪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潘晓春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2019年9月2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终止(原告租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华旭街28号1708房 (D房间))。2.被告退回本人一次性上交的2019年8、9、10月房租 (每月2300元,其中含维修费等,19年7月24日付款6900元)的剩余租金及维修费等2420元与押金 (2130元) ,共计4550元整。3.被告赔偿自2019年案件以来对原告造成的误工费、生活费20000.00元。4.被告赔偿本人的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5.被告应支付合同违约金2130.00元。6.请求判被告承担民事诉讼费。7.请求判被告于法庭归还原告在2019年9月30日因没有被告的放行条和未办理书面的租赁合同解除手续导致带不走的上万元的生活物品。8.请求判被告赔偿损坏及遗失的原告在2019年9月30日因没有被告的放行条和未办理书面的租赁合同解除手续导致带不走的生活物品。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被告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张雪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杨晓燕

电话:020-83008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