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6民初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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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仁平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1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邓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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