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6民初37053号
朱永飞:
原告杨怀谷与被告朱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6民初3705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永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怀谷借款21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怀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元,由原告杨怀谷负担5元,被告朱永飞负担3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陈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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