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6民初39697号
周锦涛:
本院受理广州诗逸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周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原定于2023年4月11日9时30分的庭审现变更为2023年4月20日14时30分在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莫小薇
电话:020-83006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