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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452号原告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奥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22 13:20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13民初452号之一

广东奥智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奥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7309.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9日起以应支付工程款金额137309.08元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质保金38728.1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10日起以应支付工程款金额38728.14元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十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