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6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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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斌诉被告广州鸵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肖斌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9年8月5日签订的加盟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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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