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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84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诉被告邹洪振信用卡纠纷一案

2023-03-23 15:51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13民初8401号

邹洪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诉被告邹洪振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邹洪振,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东山居委会东山路80号,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7502072310)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9378.03元及利息、手续费(含分期手续费)、滞纳金【利息按欠款本息万分之五按日计算,手续费按每期千分之六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7日,利息为2708.27元、手续费为233.36元、滞纳金为1169.58元;自2021年12月8日起,利息、手续费(含分期手续费)、滞纳金按前述标准计算,均计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以上暂计至2021年12月7日为43489.2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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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