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1372号
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人民币1,231,354.59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8555.93元【以1,231,35459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1.5倍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12 月 6 日为 198555.93 元【1,231,354,59*3,65%”,5*1075/365】;三、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49000元;四、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西院区第二十二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