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民终10737号
肇庆奥特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上诉人肇庆市吉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猎德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肇庆奥特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07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肇庆市吉源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