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民终8196号
刘生松
本院受理上诉人廖国佐与被上诉人刘生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8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94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94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上诉人刘生松赔偿上诉人廖国佐损失1071.51元”;
三、驳回上诉人廖国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廖国佐负担576元,刘生松负担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1.44元,由廖国佐负担685.44元,刘生松负担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