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3868号
叶海涛:
原告张钜与被告叶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7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海涛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钜清偿借款13000元;二、驳回原告张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叶海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鳌头法庭(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政路13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