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4338号
张房钊:
原告张顺标与被告张房钊、张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7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房钊、张小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顺标偿还借款30000元;二、被告张房钊、张小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顺标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未还部分为基数,从2022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三、驳回原告张顺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张房钊、张小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