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18142号
刘明豪、罗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刘明豪、罗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8280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以1828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2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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