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5268号
李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孙健杯诉被告李国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如下:
1、要求判令被告李国峰归还车组3个月3738×3=11214元和拖车后营运损失均为200一天×54天=10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2年10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