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6民初24595号
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佰恒与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协同原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天一新村A栋3梯102房(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亿豪东街44号102房)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8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人:沈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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