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3民初17734号
广州安答供应链有限公司、刘艳微、李雄、广东中新房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婷婷与被告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安答供应链有限公司、刘艳微、李雄、广东中新房供应链有限公司、王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3民初17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婷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婷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方式:申婷婷、欧文超,电话:020-8300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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