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3953号
胡健豪:
本院受理陈家铭与胡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3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健豪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家铭清偿借款本金10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0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家铭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9.62元,由被告胡健豪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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