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17636号
黄飞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飞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1PY78车辆拖欠的2020年至2022年挂靠费用10020元及滞纳金9018元(挂靠费用:按照代管理费用3000元、学习档案费240元、入会费100元共3340元/年的标准,暂计至3年挂靠费为10020元;滞纳金:以拖欠的挂靠费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10个月产生滞纳金90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2年9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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