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20425号
廖文刚: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娟良珠宝商行诉被告廖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77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16日起,以1277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2年9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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