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20837号
陈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陈银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157346.26元(暂计至2022年4月14日,其中包括本金120120.01元、利息4156.74元、违约金519.51元、手续费32550元,并自2022年4月15日起继续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2年9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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