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3402号
王觉曼: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7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觉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清偿截至2021年5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4395.62元、手续费3790.04元、利息12090.36元,以及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广州农商银行太阳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被告王觉曼因欠上述本金应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合计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
二、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负担230元,被告王觉曼负担1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