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3559号
黄家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7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家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5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3616.51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5月14日的利息、违约金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算,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黄家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