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民初10973号
朱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家松与被告朱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朱林,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晨阳村第六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和迟纳金17000元,后续违约金12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的相应损失15000元,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后果与精神损失费3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9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四日